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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公约

参赛歌手必须同意并遵守以下公约条款:

参赛选手必须完全同意并遵守本次大赛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参赛选手参加本次大赛的行为视为其已经完全同意并遵守本章程;

选手必须如实提交个人资料。所填资料必须真实正确,不得有造假、杜撰或欺骗信息;

大赛组委会有权随时:A、要求参赛者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B、修改各阶段赛事的方案 C、修改各阶段赛事日程。

进入总决赛选手必须提供真实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参赛选手应配合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比赛秩序。

参赛选手在比赛中应尊重评委的工作,有异议者可于赛后通过相关渠道提交意见。

参赛选手同意其报名时承交的相关资料、参赛所提交的音乐作品文件由大赛组委会保存,并允许大赛组委会用于任何与大赛相关的宣传活动,参赛选手同意不索回所承交的资料与文件。

大赛组委会发现选手提供之资料有不正确或不真实嫌疑时,有权要求参赛者作出修正,并有权要求其对各媒体及相关人员作出解释说明,大赛组委会保留对参赛者实施制裁的权利。

参赛歌手必须无条件许可大赛组委会享有如下权利,并放弃获得报酬的权利:

  • 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方式向公众传播参赛歌手的表演;
  • 对参赛歌手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
  • 复制、发行录有参赛歌手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 以宣传大赛为目的合理使用参赛歌手的肖像和姓名。

参赛者在进入决赛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如:退出比赛)影响或中断活动的进行及宣传,任何由此引起的纠纷及造成的损失都由责任方(参赛者)向主办方做出赔偿。

参赛选手不得在整个活动过程中的任一环节中发表任何毁坏他人名誉的不良言论,否则自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作为选手市场价值及认同的评估条件,网络、短信投票将作为选手晋级参考条件。

大赛相关合作单位向选手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为选手自愿选择,与大赛的赛务管理和评审工作无关,大赛组委会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选手自行购买参赛期间的人身保险,组委会不承担相应责任。

参赛选手或作品,其行为、内容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所有参与本次活动的机构、个人须严格遵守本规则。任何理由和形式违反本规则任意条款的选手,大赛组委会均有权利取消其参赛资格或已获荣誉,并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在媒体公开通告或追究其相应责任。

本次大赛的修改权、解释权归大赛组委会所有。